[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之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 学习 # · 2022-06-13
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含义: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3、行政征收的分类:
- 3.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等。
- 3.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等。
- 3.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滞纳金、排污费等。
行政命令
1、行政命令的含义: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的含义:又称行政调查,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 2.1、处罚法定原则。
- 2.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2.3、公开、公正原则。
- 2.4、处罚救济原则/权益保障原则。
- 2.5、一事不再罚原则。
- 2.6、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形式:
- 3.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拘留期限1-15日,法律规定,公安局行使)、劳动教养。
- 3.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规定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等。
- 3.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务、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等。
- 3.4、声誉罚:警告、通告批评等。
4、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 4.1、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 4.2、主体条件: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 4.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 4.4、时效条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
5、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5.1、不予处罚: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 5.1.1、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人违法: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5.1.2、由于生理缺陷而导致违法的。
- 5.1.3、正当防卫。
- 5.1.4、紧急避险行为。
- 5.1.5、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违法的。
- 5.1.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 5.1.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5.2、免予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
5.3、应当处罚: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
5.4、可以处罚:对违法者或然产生行政处罚适用的结果。
5.5、从轻处罚: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5.6、减轻处罚: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5.7、从重处罚: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采用较重的方式和幅度的处罚。
5.8、单处: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
5.9、并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6、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6.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 6.1.1、违法事实确凿。
- 6.1.2、由法定依据。
- 6.1.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6.2、一般程序:
- 6.2.1、立案: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
- 6.2.2、调查取证: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 6.2.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 6.2.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 6.2.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3、听证程序: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必须公开举行(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7.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
- 7.1.1、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
- 7.1.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7.1.3、确实难以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
- 7.2、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 7.3、收支两条线。
- 7.4、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行政强制的分类:
- 2.1、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 2.2、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分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
- 3.1、直接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 3.2、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
4、行政强制措施:
- 4.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 4.2、约束、扣留。
- 4.3、使用警械、武器。
- 4.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比
1、性质不同:
- 1.1、行政强制:不是最终处理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执法目的。
- 1.2、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 2.1、行政强制: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
- 2.2、行政处罚: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 3.1、行政强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目的,并不给相对人增加义务。
- 3.2、行政处罚:为制裁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内容上增加相对人义务。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对比
1、适用主体不同:
- 1.1、行政强制:行政主体。
- 1.2、行政诉讼强制:人民法院。
2、适用目的不同:
- 2.1、行政强制: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
- 2.2、行政诉讼强制: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
3、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
- 3.1、行政强制:行政法律、法规(实体法)。
- 3.2、行政诉讼强制: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程序法)。
4、法律后果不同:
- 4.1、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
- 4.2、行政诉讼强制:不具有可诉性。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一木林多 - https://www.l5v.cn/archives/369/
评论